东乌旗房地产开发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8-31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及拉动内需的有关精神,支持居民住房消费,加快旧城区平房改造步伐,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开发招商引资力度,特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一、指导原则
(一)严格规范土地供应制度,适度控制土地供应规模,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。旧城区建设重点放在危旧房拆改上,原则上新城区不再批建新的住宅用地。
(二)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,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、廉租房审批程序。
二、优惠政策适用范围
(一)在城区内按照统一规划,成片拆迁开发占地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,容积率在0.8—1.3之间的建设项目。
(二)新开工建设的建筑面积在1.5万平方米以上的三星级以上宾馆、建筑面积在0.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等服务业项目。
上述开发建设项目,经旗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,由旗发改局立项,并组织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,实行一条龙服务,各有关部门要按本文件确定的优惠政策,从速办理。
三、优惠政策
(一)“平改楼”项目土地招拍挂出让后,旗财政拿出等额的出让金用于基础设施投入。
(二)建安工程劳保金征收比例按照开发面积标准不得低于30%收取。
成片拆迁开发建筑面积在3万至5万平方米的,减半征收建安工程劳保金;5万(含5万)至8万(含8万)平方米的,按40%征收建安工程劳保金;8万平方米以上的,按30%征收建安工程劳保金。
建筑面积在1.5万平方米以上的三星级以上宾馆、建筑面积在0.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等服务业项目,减半征收建安工程劳保金。
(三)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,人防费按1/3收取。
(四)免收排污费、房屋产权登记费、建筑垃圾处理费、临时占道费、外地民工暂住证费。
(五)房地产开发项目、三星级以上宾馆、大型商场等服务业项目,当年发生的各类税收按照规定足额征收入库,待竣工验收合格后,按照开发面积进行奖励。房地产开发面积3万(含3万)至5万(含5万)平方米的,按征收额奖励当地财政留成部分的50%;开发面积5万(不含5万)至10万(含10万)平方米的,按征收额奖励当地财政留成部分的70%;开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征收额奖励当地财政留成部分的100%。建筑面积在1.5万平方米以上的三星级以上宾馆、建筑面积在0.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等服务业项目,按征收额奖励当地财政留成部分的50%。以上奖励资金要用于配套设施建设。
四、其它事宜
(一)列入上述开发范围的建设项目,在工程设计、施工管理上,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设计、施工、监理队伍,可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。
(二)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开发建设项目,建筑面积3万(含3万)至5万(含5万)平方米的,建设期限不得超过2年,超期不享受本优惠政策;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需通过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,可以分期建设。同时,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要求同步完成其拆迁开发范围内的道路、环卫、消防、供水、排水、供热、绿化、硬化、亮化、净化、美化、物业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。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督验收,对未达到相应建设要求和标准的,取消赋予的政策优惠,收回优惠部分的款项。
(三)凡具有东乌旗户籍的人员,一次性组织团购商品住房0.2万平方米以上的,旗政府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,给予购房者每平方米25元的补贴。
(四)凡个人出售旧房购买城区存量商品住房的,房产部门免收购房屋产权登记费。
(五)特殊开发地段优惠政策通过旗政府常务会议形式研究确定。
(六)如本优惠政策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。如国家、自治区出台新的房地产政策,按新的政策随时调整。
(七)本优惠政策由东乌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。